动画片中“大头儿子”的形象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铺中售卖,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公司)将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销售商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佳丽公司)起诉至法院。2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被告时代佳丽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央视动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该公司是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2013年版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以下简称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涉案“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作为95版、13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提供95、13版作品权利的相关证据尽到了举证责任。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对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依据刘泽岱享有著作权的94版简笔画原型图作品的形象进行生产使用的情况,负有举证的义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权利依据,故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最终对央视动画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予以支持。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妥。对于合理支出,央视动画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其主张数额未超过其总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